(共5类、18项)
单位: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 泊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