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民族宗教局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具有清真包含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期间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认识端正的; | 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罚款。 |
生产经营期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范围较小的; | 责令停业,并处以四千元罚款。 | ||||
生产经营期间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
2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少数民族禁令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行为的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少数民族禁令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行为的。第十七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范围较小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八千元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